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解释_婚姻法第三十二条

来源:互联网 时间:2023-03-22 03:40:49

1、这位朋友,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三种形式(也可以说两种),即民政机关协议离婚、法院判决离婚、法院调解离婚。

2、婚姻是组成国家基本单位——家庭的前提条件,家庭的稳定存在,严重关系到国家的稳定、安宁,所以国家有必要将“解除婚姻关系”这一带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交由法律调整,目的是为了更加稳妥、审慎的解决由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问题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。

3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的婚姻法规定,婚姻案件的审理,当采取调解前置,无论何种事由导致的一方起诉另一方的离婚纠纷,都必须由审判员先行调解(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之合意的协议离婚不在此列)。


(资料图片)

4、当然,调解的结果可以是破镜重圆,婚姻关系得以存续,也可以是纠纷双方达成离婚协议,法院在送达双发民事调解书后,宣告婚姻解除。

5、法学原理很简单,一方离婚之权利应当保护,但同时他方之不离婚权利亦应当予以保护。

6、所以,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存在,一般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护答辩意见为不愿离婚的一方。

7、你所例举的该款规定中对于“感情确已破裂”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,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感情破裂,是需要审判员根据证据以及纠纷双方的陈述进行认定的。

8、而在现行婚姻法中,感情破裂实际上的运用还是很多的,比如“分居达到法定期限,准予离婚”的前提也是感情需要破裂。

9、立法者设立如此含混、如此难以判断的前提条件的目的,我认为还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存续,保证家庭完整,维护国家稳定。

10、那么,我们回头再看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,准予离婚的条件有二,先行调解,感情破裂。

11、感情破裂的适用前面已经说过了,含混不清,把握不便。

12、而先行调解的结果显而易见,审判员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的结果往往是提出离婚告诉的一方撤回告诉。

13、所以,该条款的作用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,保护婚姻关系,往大里说就是维护国家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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